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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业务问答
发布时间:2019-05-29 15:54: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走出去”企业税收

(一)境外所得抵免政策

1、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2、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除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3、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

答: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4、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答: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E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

(二)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2016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2016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为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的所得税,请问在2016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该境外分公司所得需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你公司境内、外均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该笔境外所得不需要按照国内法进行纳税调整,则应纳所得税额为1000*15%=150万元,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为10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可据实抵扣。因此就境外某国分公司所得部分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50-100=50万元。

(三)税收协定

1、我公司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如果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取得来自其它国家(地区)的所得,符合我国与缔约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我公司到国外投资办厂经商,是否要纳税?

答:如果国内企业在国外设立常设机构进行生产经营,需按投资国的税法规定纳税,其中营业利润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连续活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为上述目的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3、我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取得所得,在享受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对方国家要求我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去哪里开具?

答:中国企业在海外拓展业务时,特别是对于已与我国签署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应该到主管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税务局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在境外取得收入,涉及税收协定所能提供的相关协定待遇时,主动向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申请,要求享受中国与该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

按规定,凡到境外投资、经营的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我公司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按规定,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通过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即你公司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申请人需要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以及居民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商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准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于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申请人可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再行办理。

5、我公司在国外受到不公正税收待遇或税务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答:“走出去”企业(个人)在国外遇到涉税争议时,除与国外税务当局交涉,通过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还可以及时通过国内总机构或居住地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国内税务部门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帮助下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妥善处理不公正税收待遇或税务纠纷,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

(一)关联申报

1、我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什么时候报?

答:简单说,关联申报就是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告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规范性说法叫做《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关联申报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附报资料,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同时完成。申报的截止日期都是2019年5月31日,建议提前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避免临近截止日期因企业数据收集、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2、怎么判断什么公司和我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答:关联关系这个概念非常重要,是要不要和能不能做好关联申报的基础。简单来说,是否构成关联关系主要把握三种情况,一是股权关系,比如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25%以上股权,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都被相同的第三方持股25%以上;二是股权关系+经营控制,双方有前述股权关系,虽持股比例没有达到25%以上,但一方通过资金借贷、无形资产或经营活动能够控制对方;三是人员关系,从董事或高管的委派权或者姻亲、血亲关系来判定。具体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

3、我公司和关联方的哪种交易才算关联交易?

答:关联交易基本涵盖了与关联方之间的各种商业交易,大类上分为五类:一是有形资产交易,如商品购销、房屋与设备的转让或租赁等;二是无形资产交易,如专利权的所有权转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授予等;三是金融资产交易,如股权收购、应收票据转让等;四是资金融通,如长短期借贷;五是劳务交易,如设计、咨询、法律服务、行政管理等。如果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了上述交易,就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4、我公司进行关联申报时应具体申报哪些内容?

答:目前《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共有22张表,大概可分为三部分:一是有关本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础信息,共3张表,必填;二是分类型的关联交易信息,即前面介绍的五大类关联交易,有形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金融资产交易、资金融通和劳务交易信息,共13张表,按实际情况选填;三是国别报告信息,反映企业集团在全球各地的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成员名单等,共6张表,符合条件者填写。特别要强调的是,国别报告并非中国税务当局一家的规定,而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共同使用的统一模版,并且中英文填报,将被用于国家间涉税信息交换。

5、关联申报有22张表,我公司每一张都要填写吗?

答:虽然关联申报有22张表,但很少有企业全部涉及,除《报告企业信息表》、《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关联关系》3张基础信息表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大多数企业是不超过10张的!而且,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关联申报表与所得税报表相关的信息,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已经做了相应的整合,能够自动带出的信息无须重复填写。

(二)同期资料

1、同期资料是什么,跟我公司有关系吗?

答:通俗地讲,同期资料是企业证明自己的关联交易没问题的资料,所谓没问题就是类似交易在独立企业之间发生,也是这么定价,也是这么个盈亏结果。因为要自我证明,同期资料的内容就不会少,包括企业架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可比分析等,因此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并不要求所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都准备,达到一定规模才准备。同期资料包括本地文档、主体文档和特殊文档三种类别,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存在企业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您可具体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看看是否达到准备门槛。

2、我公司是否需要提供主体文档?

答:主体文档主要用来帮助税务机关了解您所在的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所以主体文档更像是给集团做一个全面的业务画像,披露的内容相对来说比较宏观,包括集团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与税务状况等。主体文档的准备条件有两个,满足其中之一就要准备:(一)您所属的企业集团已经准备了主体文档,(二)您公司的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达到10亿元。我们来画个图描述什么情况下要准备主体文档:

3、主体文档涉及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出于对集团商业机密的考虑,主体文档是否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提交?

答:税务机关对主体文档的提交方式没有特别限制。可以由集团最终控股企业自己提交,也可授权中国境内子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提交。

4、我公司是否需要提供本地文档?

答:本地文档主要披露本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和主体文档相比它所披露的内容更详细,同时也与企业自身经营状况更息息相关,包括企业概况、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等。本地文档准备条件就比较多了:关联购销交易2亿元以上、关联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1亿元以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以上,这几个条件只要有一个满足,就需要准备本地文档了。

5、有没有不用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

答:有的!首先,三种不同类型的文档分别有各自准备门槛,未达到条件的不需要准备。其次,达到门槛条件,但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一是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二是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没跨境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热点问题

(一)我是一家美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拟与中国开展业务,我司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

答: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其中: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3、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根据上述定义,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类型,简单来讲,一种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另一种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二)我是一家加拿大企业,我司是否要对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在中国进行申报纳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需要申报纳税的,是否必须自行申报??

答:不是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通常简称“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通常简称“指定扣缴”。

(四)我是境内的一家企业,要为一家非居民企业取得收入源泉扣缴申报,请问我应在什么时候履行扣缴义务?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五)我是一家境外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多少税率?

答: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税收协定条款的,还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六)如果我司的以外币支付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进行外币折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七)如果我司的合同金额是不含税金额,在进行扣缴申报时是否还要换算成含税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八)扣缴义务人还需要履行合同备案义务吗?

答: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合同签订或修改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施行,上述规定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同时废止。但需要注意3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提供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二是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三是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此外,扣缴义务人依然需要留意办理扣缴申报和对外支付时相关文件关于资料提交的具体要求。

(九)如果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而且也没自行申报的意愿,作为扣缴义务人,我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说明。该规定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施行后,原3号文已经废止,但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仍然有效,上述规定仍然有效。而且,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时,可以选择一地办理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缴税事宜。

(十一)我司拟向境外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十二)我是国内上市公司,如果我司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票股息,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我司需向从国际金融支付贷款利息,收款方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四)我司从境外购买了一项专用技术,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第二条规定,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即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所做的处理作相应调整。

(十五)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应由境内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进行扣缴申报;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十六)非居民企业拟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涉及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十七)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财产,收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如何折算为人民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五条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十八)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非居民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热点问题

(一)我是香港一家企业,从内地企业取得劳务所得,所涉及的增值税是否可适用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一般适用什么税种?

答:不可以。中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是解决避免和消除对所得(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中国也不排除列入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二)我是一家英国企业,准备和中国公司开展业务,如果我司从中国境内取得任何类型所得,是不是都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答:不是的。具体得结合贵司的业务类型根据中英税收协定来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税收协定针对企业纳税人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技术服务费,常设机构构成及利润归属,非歧视待遇等相关条款内容。如果贵司发生境外人员与境内开展经济活动的业务,税收协定对于个人也有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税收协定待遇条款,有关情况与企业纳税人相同。此外,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还针对个人的受雇所得、作为教师和研究人员以及留学生所取得的收入作了特别的规定。

(三)除了税率优惠,对于纳税人而言税收协定还有什么作用?

答:税收协定主要解决以下问题:⑴消除双重征税;⑵稳定税收待遇;⑶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⑷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⑸防止偷漏税;⑹实行无差别待遇;⑺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

(四)我是一家非居民企业,如果我们从境内取得的符合享受税收协定条件,应如何办理才能享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1、根据6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3、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所提供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五)此前已经报送过的协定待遇相关资料,是否需要重复报送?

答:不需要。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六)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的,是否可追补享受?

答:可以根据60号公告第十四条,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非居民纳税人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五、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税政策热点问题

(一)我是境内的一家公司,已向境外股东作出利润分配,款项尚未支付。近期股东表示打算将分得的利润对我司增资,请问这种情形适用什么优惠政策?

答:一、如果属于境外投资者以2017年度实际取得的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情形,根据《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第二条,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这笔分配利润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四)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以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如果属于境外投资者以2018年1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情形,根据《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一条,“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二)我是美国一家企业,近期将境内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在中国新建一间工厂,如果我要享受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税政策优惠,该如何办理?

答: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审核判断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连同证明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审核;

二、利润分配企业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我是香港一家公司,2018年曾以境内子公司分回利润在境内新建另一家子公司,当时未享受暂不征收政策优惠,是否可以追补享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境外投资者按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三、如果境外投资者申请退还的税款是2017年期间入库的,还应提交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1. 问:我是一名外国人,请问什么情况下我是非居民个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2. 问:我是一名非居民个人,请问我取得哪种类型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 我是一名非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中国境内取得如下所得:2019年1月10日取得A公司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2019年1月15日取得B公司稿酬所得1000元,2019年1月20日取得C公司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2019年1月10日取得A公司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 (10000-10000×20%)×10% -210=590元

2019年1月15日取得B公司稿酬所得1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 (1000-1000×20%)×70%×3%=16.8元

2019年1月20日取得C公司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 (50000-50000×20%)×30% -4410=7590元

同一个月取得A公司和C劳务报酬,要按次计算,不能合并,且非居民纳税人不参与汇算清缴。

4. 问:我是一名外籍无住所个人,于中国境内某企业任职,2019年在中国境内居住83天,工资由境外雇主支付,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 我是一个美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根据该年度居住时间的不同应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不足90天。那么仅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那么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和境外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他当月在境内工作,中国分公司和美国总公司同时支付工资,那就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六年。那么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和境外单位支付的收入和中国境外工作并由境内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他当月有20天在中国工作,有10天在美国工作,那么除了美国公司就美国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不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的所得都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并满六年。无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亦或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统统需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我是一个外国人,请问外籍个人是否还有附加减除费用?

答:税制改革前,对外籍个人规定了附加减除费用,也就是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一共可扣4800元。而新个税取消了外籍个人的差别待遇,无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一律都只扣5000元。

7. 我是一个外国人,请问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是否还能继续享受?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上述两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3项津补贴免税政策。

8. 我是一位美国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因美国总公司派遣到中国上班,当月在中国取得工资50000元。同时业余兼职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他选择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有60岁以上的父母,有15岁上初中的孩子,当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当月工资应纳税额(50000-5000-3000)*10%-2520=1680元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次年3月至6月,应到税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税款,多退少补。

9. 我是一位美国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因美国总公司派遣到中国上班,当月在中国取得工资45000元。同时业余兼职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他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当月在单位报销住房补贴3000元、伙食补贴20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当月工资应纳税额(45000-5000)*10%-2520=1480元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次年3月至6月,应到税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税款,多退少补。

10. 我是一位美国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当月因美国总公司派遣到中国上班,在中国取得工资45000元。同时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当月工资应纳税额(45000-5000)*10%-2520=1480元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税额2000*(1-20%)*3%=48元

因为是非居民纳税人,所以按月或按次计算税款,次年不需要汇算清缴。

11. 有一个外籍无住所个人在我公司任职,工资薪金由境外关联方支付,作为境内雇主我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有关规定,无住所个人可以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或者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

如你单位外籍职工未委托你代为缴纳税款的,作为境内雇主负有报告义务,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如你单位外籍职工委托你代为缴纳税款的,作为境内雇主应计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于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你单位外籍职工选择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应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于取得相关所得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其境内雇主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2. 问:我单位计划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你单位如果招聘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该人员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你单位如果招聘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该人员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3. 问:我是一个外国居民,已经在中国境内停留了183天。其中,有3天于中国境内停留不满24小时,请问这3天是否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答: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居住天数应为180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款,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14. 问:我公司某职工(非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为80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5. 我公司某职工(非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为160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包含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6. 问:我公司某职工(非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超过183天的年度不满6年,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7. 问:我公司某职工(非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连续6年累计满183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17.   答: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为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18. 问:我公司某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为80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高管人员为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的,应将境内支付全部所得计入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19. 我公司某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为160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高管人员为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应就其境内支付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计算公式如下:

20. 问:我公司某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连续6年超过183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高管为居民个人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计入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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