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期资料包括哪些类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同期资料包括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存在企业同一年度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2.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3.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答: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4.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
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5.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答: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6.企业应在什么期限内完成同期资料的准备?
答: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7.企业应在何时提供同期资料?
答:42号公告规定,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天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8.同期资料的保存有什么规定?
答: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