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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1-08-13 08:35: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环境保护税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税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这里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包括城乡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上述对环境保护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3.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是否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4.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否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解释,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5.我们是一家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6.城乡污水处理厂应如何申报环境保护税?

答:城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税法要求,无论是否达标排放,都需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环境保护税。根据税法第九条的要求,对当月排放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填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如果当月达标排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7.畜禽养殖场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8.农户个人养殖生活必须的农副产品,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规模化养殖,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农户个人养殖不属于纳税人,无需缴纳环境保护税。

 

9.排放哪些应税污染物涉及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10.建筑施工、交通产生的噪声也是污染,也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不需要。

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虽然也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但考虑到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例如,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

因此,目前列入《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的噪声仅指工业噪声。暂不对建筑施工、交通产生的噪声列入征收范围。今后随着对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是否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税范围。

 

11.环境保护税有何税收优惠?

答:首先,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次,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12.汽车尾气污染要交环保税吗?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汽车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因此,汽车尾气污染暂免征环境保护税。

 

13.我们是一家处理医疗垃圾的公司,能否享受环保税税收优惠?

答: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生活垃圾,不能享受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优惠政策。但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的税目,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4.对纳税人减征环境保护税,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同时,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15.纳税人根据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享受浓度值减免优惠环境保护税情形的条件是什么?

答:纳税人根据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享受浓度值减免优惠环境保护税情形的条件,一是适用的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两类。二是纳税人计算适用的监测方法限于自动监测和机构监测的。三是排放浓度值符合条件。四是减征不得超标原则。

 

16.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税额。税法对大气、水污染物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以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作为上限设置了税额幅度,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税额幅度内依法制定本地具体适用税额。

关于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税法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具体请参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17.广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是多少?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95号)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广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18.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物是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

答: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对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对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19.污染物排放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依序使用: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的规定计算。

 

20.我单位有自己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请问我们自行监测的数据能否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21.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22.同一单位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应以哪次作为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四点的规定,同一单位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

 

23.计算环境保护税需要监测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环境管理成本?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共有自动监测、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以及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等四种,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纳税人有多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监测成本。同时,为了减轻企业监测投入负担,对安装使用属于《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列举的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可按10%的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

 

24.我们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有污水排放口,请问是对污水中的全部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吗?

答:不是全部征税的。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25.企业有多个污染物排放口的,如何计算征缴纳境保护税?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企业有两个以上污染物排放口的,应当对每个排放口分别按月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26.纳税人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该转移量是否计入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三点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其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应计入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27.纳税人接受他人转移的固体废物数量,是否计入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三点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接受他人转移的固体废物数量,不计入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28.应税固体废物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除了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外,还应报送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三点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

 

29.当应税噪声超标的分贝数不是整数时,应如何确认超标分贝数?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四点的规定,应税噪声超标的分贝数不是整数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30.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排放量×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分贝数×适用税额

 

31.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二点的规定,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即:月均存栏量=(月初存栏量+月末存栏量)÷2。

 

32.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是昼、夜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以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答:环保税税法附表规定“昼、夜均超标的,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四点的规定,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即,减半计算同样区分昼、夜。

 

33.如何确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34.如何确定环境保护税纳税地点?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35.我们是一家火电企业,企业总部在市区,但电厂在该市所辖某县,原来是向市环保局缴纳废气排污费,请问改缴环境保护税后,应在哪里申报缴纳?

答:纳税人应该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是指排放口所在地,所以应该向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36.请问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吗?

答:环境保护税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7.计算排污费时,我们一直按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采用委托监测方法,一个季度监测一次。《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是“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我们需要改为每月监测一次吗?

答:监测频次由纳税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确定。税法规定的按月计算,仅是计算要求,不是监测频次要求,之前采用委托监测方法按季监测的,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改变管理要求,仍可每季度监测一次,符合规定的季度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保护税计算。

 

38.环境保护税什么时间申报?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9.环境保护税可以在网上申报缴纳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优化了网上申报系统。自2018年4月份第一个征收期起,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此外,纳税人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40.什么情况下需要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基础信息采集表在纳税人首次申报时一次性填报,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无需重复填报基础信息采集表。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项勾选“是”,无需填写排放口信息和污染物信息。

 

41.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时,如何申报减免税?

答:享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征的纳税人应填写相应大气污染、水污染物的按月计算报表以及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并在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中填报月均浓度、最高浓度、执行标准、标准浓度值和减免性质代码(或名称)项目等栏次申报减免税。

 

42.请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税是在哪里缴纳?

答: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向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纳。

 

43.违反《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追究法律责任?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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