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梅州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引 > 政策法规文件
转发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梅市医保〔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10-20 18:02: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详见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