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梅州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费(金)优惠政策信息 > 地方教育附加
扩大免征范围
发布时间:2019-06-18 15:34: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文规定,从201621日起,将免征地方教育附加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