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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足二十五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9-06-18 15:49: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关于不足二十五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问题的函(粤工总函〔2018〕129号)》文规定,从2013年8月11日起,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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