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除类
1.问: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由于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均不属于“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2.问: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取得何种资料?
答: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3.问:企业2020年购进货物和服务时未取得发票入帐,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除上述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4.问:企业直接捐赠给防疫医院应对疫情的物品,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申报?
答: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符合规定的疫情防控捐赠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列入“营业外支出”,在预缴时已进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于年度汇缴时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选择填报“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项目即可,不需要对该项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二、优惠政策类
5.企业2020年12月份购入的符合条件的500万元以下设备,折旧在2021年1月份开始,是否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问:企业2020年购置了一台500万元以下的二手生产设备,这台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7.问:企业2020年2月购进一幢厂房,购进价值4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不可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8.问:企业2020年招聘了退役士兵,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什么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9、问:企业2020年招聘了退役士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规定,2021年期满后能否继续抵减税额?
答:根据文件规定,该项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0.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该规定在2021年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适用?
答:该文件规定的优惠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系指企业发生研发费用支出的年度,因此可以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1.问:企业当年度发生亏损,还可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当年度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只要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条件的,就可以依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12.问:在判定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企业对外派出的劳务人员是否计入其从业人员数?
答: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对外派出的劳务人员不计入其从业人员数。
13.问:企业购买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后直接销售,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直接从事、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或者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14.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 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区分“政府补助收入”与“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企业取得的收入如不符合上述概念的,则不能视为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15.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申报类
16.问:外地经营建筑企业在外地预缴了一笔企业所得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后产生多缴,请问该笔税款可否由所属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17.企业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应如何申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通过在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并在汇算清缴时正确填报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1行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来申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18.问:企业应如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