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类
1.我公司于2020年6月将新建的一幢标准厂房及附属办公楼整体出租给A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期5年,每年租金80万元,5年租金共计400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一次性收取。请问我公司对这笔租金收入应当如何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你公司一次性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一次性在2020年度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即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每年收入。
二、扣除类
2.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在工作场所为员工配发的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和购入使用的酒精、消毒液等物品发生的支出,以及因工作需要为员工支付的核酸检测费用,请问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你公司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发的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和购入并投入使用的酒精、消毒液以及为员工支付的核酸检测费用都是为防控疫情和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而发生的支出,属于特殊时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3.我公司为员工支付的接受继续教育的学费,请问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规定,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职工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但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你公司员工若是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为员工支付的学费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4.我公司2020年度计提的工资于2021年1月发放,请问可以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以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你公司在2020年度计提并于2021年1月发放的工资,可以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5.请问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优惠政策类
6.我公司主要提供酒店管理服务,现自行研发了一套酒店管理系统软件,请问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如果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或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因此,你公司主营业务如果属于住宿业,则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7.我们是非营利性组织,已经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请问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全部免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入,若不符合上述范围,则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我们是一家软件企业,自2018年开始获利,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在2020年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2020年我公司同时符合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条件,请问是否可以选择按照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五年免税”优惠,在2020年继续免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新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软件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新政策规定,可按新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新政策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因此,你公司如符合新政策条件,属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可以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选择按照新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即在剩余优惠期2020-2022年度享受免税优惠,2023年度及以后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是否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不论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发生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且研发费用支出符合相关条件的,都可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是在2021年3月31日到期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政策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中所指已经到期的政策,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按规定可从2021年度起开始结转,最长可结转至2028年度。
四、申报类
11.我公司的一个分公司想进行税务登记注销,请问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答:你公司的分支机构若不具有法人资格,则注销时不须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但若为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则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并就清算所得申报清算所得税。
12.我公司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横琴设立总机构,在中山设有分支机构,请问在享受横琴新区鼓励类产业15%税率优惠时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规定,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因此你公司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两次分摊:第一次是在总、分机构之间分摊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次是在总、分机构之间分摊企业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