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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清远市“有奖发票”活动定期抽奖(第二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5 10:26: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459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清远市“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1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规定,现将清远市“有奖发票”活动定期抽奖(第二期)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奖时间:2025年4月22日。

二、抽奖范围:符合《通告》规定的,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在“有奖发票”活动范围内向个人消费者开具普通发票、且不存在有效发票投诉或处罚的经营者。

三、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四、抽奖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将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的监督下,从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名单中随机抽取中奖名单。抽奖结果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

五、奖项设置:本次定期抽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分别为:一等奖1个,奖金人民币3万元(税前);二等奖3个,奖金各人民币2万元(税前);三等奖6个,奖金各人民币1万元(税前)。

六、奖金兑付:本次定期抽奖的中奖奖金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中奖经营者。中奖经营者应在抽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清远市内指定的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七、兑奖资料:中奖者兑奖时应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税务机关核对。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到现场兑奖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兑奖:

(一)经主办单位通过系统后台发现并查实,经营者存在使用虚开发票等恶意扰乱开奖秩序的行为。

(二)经营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经营者取得奖金应依法计征所得税。

十、本次清远市“有奖发票”活动定期抽奖(第二期)由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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