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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清远市“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9-29 16:09: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促进消费提质,聚焦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化、体育消费热点,活跃市场消费氛围,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鼓励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从2024年10月1日起,在清远市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范围

清远市“有奖发票”的活动范围,是清远市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化、体育行业经营者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依法开具给个人消费者的单张价税合计50元(含)以上的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参与开奖

1.发票为普通发票,包括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鼓励经营者开具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2.发票销售方为清远市纳税人;

3.发票购买方为实名开票的个人消费者;

4.单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0元(含)以上;

5.发票开具时间在活动时间范围内;

6.发票如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名称、金额、商品编码。

(二)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1.购买方未实名或购买方为非个人消费者的发票;

2.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红字发票,开奖时已作废、冲红的发票;

4.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5.非正常户、注销户开具的发票;

6.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7.虽在清远经营,但经税务机关同意以异地总公司名义开具的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本次活动采取即时开奖、定期抽奖两种方式。个人消费者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税通”参与即时开奖;符合条件的经营者自动参与定期抽奖。

(一)即时开奖(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在微信小程序“粤税通”完成实名认证,扫描发票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实现即时开奖。实名认证信息应与发票购买方信息一致。

即时开奖单笔奖金最高人民币300元,中奖金额随机分配。

即时开奖的奖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二)定期抽奖(经营者)。在“有奖发票”活动范围内向个人消费者开具普通发票且不存在有效发票投诉或处罚的经营者,自动参与定期抽奖活动,每季度抽奖1次,抽奖过程由公证机构监督。定期抽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定期抽奖设一等奖30000元(税前)、二等奖20000元(税前)、三等奖10000元(税前)。

定期抽奖中奖者应在抽奖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完成奖金兑付,取得奖金应依法计征所得税。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三、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四、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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