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原市国税局于2014年11月发布《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之后,先后于2015年2月和7月发布两份《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和第8号),对《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保留了6项行政许可,22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取消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 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更新。因此,为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许可事项有关工作,并使用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决定全文废止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全文废止《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