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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8 16:04: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有效规范二手房税费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全省(不含深圳,下同)个人二手房转让税负和征管流程,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广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21〕406号)。根据省税务局该份文件精神以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房住不炒”要求,按照有利于“便民办税、为民减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的原则,清远市税务局对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5%,下调0.5个百分点。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3%的核定征收率。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原来的5.5%调整为5%,下调0.5个百分点。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规定与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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