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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六)
——关于减免享受和业务办理
发布时间:2020-03-23 16:00: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9.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做法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在申报环节,系统自动按照减免类型计算产生减免后的应缴金额。受疫情影响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的用人单位,也无需申请,由税务部门统一调整缴款期限。

对于3月8日系统调整前已申报但未缴费的数据,税务机关已经按照企业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20.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费政策的地区,减征的也是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延期缴纳期间,用人单位要先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业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不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2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答: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为了便利用人单位直接查询到减免金额,广东税务正在开发电子税务局减免金额查询新功能,功能上线后我们将及时做好宣传辅导。

22.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增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增员业务功能。增员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增员登记】模块,在“参保应开始日期(补申报适用)”模块录入实际增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23.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减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减员业务功能。补办减员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

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用人单位以往月份存在欠费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减员操作,当月存在欠费的,“实际减员时间”不能为欠费所属当月。如2020年2月存在欠费,那么实际减员时间不能早于3月1日。

24.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请问补办补缴一定要去前台办理吗?

答:为了更好落实我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广东税务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补申报社保费功能。补申报月份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办理了补增员和补减员业务后,进入【社会保险费申报】模块,选择需要补申报的月份,点击【确定】,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申报。

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可以在申报当月作废,跨月不允许作废。比如3月20日补申报了2月份的社保费,那么可以在3月进行【作废申报】操作,然后重新进行补申报。如果2月20日申报了2月社保费,那么3月就不能通过电子税务局作废该申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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