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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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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快企业复工复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方面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有哪些呢?
发布时间:2020-07-03 10:23: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自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针对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联合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和扩内需四方面。

支持物资供应方面,一是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鼓励公益捐赠方面,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货物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支持复工复产方面,一是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对广东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是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可以在2020年年底前选择办理转登记;

扩内需方面,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的业务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加上去年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要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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