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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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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北省黄冈市一家从事医疗防护用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9月份销售额达到15万元,全部是医疗防护用品销售的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请问我9月份销售额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0-10-22 15:03: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您属于湖北省内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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