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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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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发布时间:2023-01-09 15:18: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将专用发票追回后进行作废或红冲,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无法追回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另外,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销售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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