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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事项的通告
2021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21-11-25 17:30: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7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征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和费率

《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等缴费人以及几类特殊人群的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和费率设置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等缴费人:

 

(三)几类特殊人群:

 

二、参保缴费规则

(一)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选择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一职工不能同时参加两种类型的保险。

(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可以个人身份选择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一个人不能同时参加两种类型的保险。

(三)同一单位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已办理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选定参保类型后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参保缴费注意事项

(一)参保险种转换。为方便缴费人,2021年12月前,税务机关将批量转换原参保险种为新的参保险种。对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等,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转换为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转换为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转换事项详见附件。

(二)参保险种变更。上述参保险种转换后,缴费人需变更参保险种的,可在申报社保费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粤税通小程序进行减员再增员,增员时录入新的参保险种类型,再进行申报缴费。相关业务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如需在《办法》实施首月变更的,应于2021年12月申报前进行变更。

(三)申报缴款期限。自2021年12月起,我市社保费各险种的申报缴费期限由当月25日统一调整为当月最后一天。

特此通告。

 

附件:参保缴费险种转换和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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