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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事项的通告
2021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21-11-25 17:24:5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8 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征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期

《办法》实施后,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征收。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办法》实施后首个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12月。请我市城乡居民在12月25日前确保扣费账户有足够余额,以备划扣。

二、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和费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持居住证人员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额如下:

(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2022年度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额如下: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个人无需缴费。

三、办理流程和经办机构

《办法》实施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和经办机构不变,即参保登记、核定险种和金额、登记扣费银行账户、变更信息、停保等业务,仍由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其他

原以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身份(即灵活就业人员、在税务机关按月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以居民身份在家庭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不再对其家庭户的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扣费,有关参保缴费变更指南详见《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事项的通告》(通告2021年第7号文号待补充)的附件《参保缴费险种转换和操作指南》。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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