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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9 17:14:50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要求,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前,我市按《中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18〕165号印发,下称《办法》)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浮动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6月28日失效,经市政府同意,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出台前,我市2023年7月1日暂不进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继续按此前核定的浮动费率执行,新参保单位统一按照基准费率执行。待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省的要求进行调整。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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