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我局实施评估及市法制局审查确认,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佛地税发〔2009〕227号)及《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佛地税发〔2009〕228号),上述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8月18日。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我局实施评估及市法制局审查确认,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佛地税发〔2009〕227号)及《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佛地税发〔2009〕228号),上述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8月18日。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