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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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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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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企业资金簿的印花税要在今年四月底前进行调整清算,并补贴印花。

附件:国税发〔1994〕025号文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5日     国税发〔1994〕0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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