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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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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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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市局将在近期制定下发工作指引。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已挂市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类,由纳税人下载填写,市局不再印制纸质表格。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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