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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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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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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28号《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便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据此,对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保险应按其保险费收入全额的千分之一计税贴花。市局税三(89)12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相应停止执行(见《汇编》第七期17页第七条)。

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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