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规范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管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惠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2011年第1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