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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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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通知
揭市地税发[2009]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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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68号)第九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市局决定,从2009年起,将我市范围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调整为每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实施办法》(揭市地税发[2004]233号)第十九条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于每年四月、十月申报纳税”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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