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原始配色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白底黑字蓝链接
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广东省人民政府
抖音
手机版
微博
微信
揭阳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社保费
发票
首页
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返回省局
返回市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揭阳市
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地税函[2008]45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8-02-18
有效级别:
有效
补充说明:
浏览次数:
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为平衡税负,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对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转让房地产(包含房屋、土地使用权)所得,统一按3%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网站标识码:bm29190001
粤ICP备 1914330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4213号
展
开
边
栏
政务
服务网
执法
公示
电子
税务局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微信
关注·微信
新浪
微博
关注·微博
政声
传递
网站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