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揭阳市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作的通知
揭医保〔2020〕23号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产业园、空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考虑到部分群众未能及时参加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定于近期开展城乡居民参加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时间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作,从2020413日开始参保登记,补缴费截至2020430日,逾期不再补缴。

二、补缴方式

补缴对象可通过各县(市、区)医保经办、税务部门等原有线上、线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办理补缴。

三、医保待遇

居民完成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后,待遇享受期为2020年全年。完成补缴参保后,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并已自费结算出院的,必须回原住院医院进行医保结算并报销待遇。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定点医院协调工作。

四、部门分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及时开放补缴系统,畅通补缴信息推送和实缴信息接收。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补助工作;税务部门要畅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渠道,积极拓展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缴费服务,保障居民安全便捷缴费。

五、其他要求

补缴期间,缴费人需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推送个人基本信息和应征数据后再缴费。

特此通知。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0413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