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关于调整2018-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等规定,现就2020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揭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的,按2017年征收标准计征。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4月15日至8月31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到当地残联进行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所在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县级残联申报。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其他
(一)多岗位就业认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于不同用人单位在同一年度相同月份重复申报同一个残疾人就业的核定,在办理年审时,只认定第一家年审单位。对第二家用人单位同一年度相同月份申报同一残疾人信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系统自动拦截,并显示此身份证在相关用人单位参保月份信息。
(二)劳务派遣认定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信息(实际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表格可登录以下网站进行下载:
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址 http://www.jyzx.gd.cn
(二)服务咨询电话
残联申报年审咨询: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咨询热线:12385
揭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咨询电话:8256863
税务申报缴费咨询:
热线:12366
揭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揭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