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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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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国税发〔200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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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市局明确,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销售分公司每月将其采集的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数据汇集后以何种信息传达方式传达给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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