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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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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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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要求,现将土地增值税部分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其他不动产销售3%”修改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上述修改自20181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71225日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930日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根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和授权,现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

    201010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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