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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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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 年第6 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对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需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情形公告如下:

一、Ⅰ类纳税人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为100 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25 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 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50份(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二、Ⅱ类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为10 万元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25 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 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10 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限额为100 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25 份(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三、Ⅲ类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 万元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10 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 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10 份(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四、本公告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0 年第2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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