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梅州市辖区内,对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所得率调整如下:
行业类别 |
所得率 |
工业 |
5% |
商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5% |
建筑业 |
7% |
饮食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二、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双定户行业所得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