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清远市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浏览次数:2755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3日

 

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