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和第二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以及第六条第二款“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的规定,现将2019年第三季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