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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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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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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符合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等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

    (三)除上述第(一)(二)点外的其它房产4%。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销售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5%;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

    “普通住宅”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中规定执行,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适用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四、征收管理

    纳税人取得的预售房地产收入,应于次月的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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