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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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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按年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上述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46号)第一条、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稽查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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