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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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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产的货物出口是否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批复
汕地税函〔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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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产的货物出口是否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请示》(陆地税发〔2006〕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即与“三税”同减同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007号)文第一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的规定。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国税部门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免予征收。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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