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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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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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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城区:50元/平方米,海丰市:30元/平方米,陆丰县:40元/平方米,陆河县:30元/平方米,红海湾管理区:50元/平方米,华侨管理区:25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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