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汕尾市
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汕地税发〔2009〕73号
浏览次数:41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doc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