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原始配色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白底黑字蓝链接
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广东省人民政府
抖音
手机版
微博
微信
汕尾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社保费
发票
首页
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返回省局
返回市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汕尾市
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汕地税发〔2009〕73号
发布机构:
其他
发文日期:
2009-04-14
有效级别:
有效
补充说明:
浏览次数:
41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doc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网站标识码:bm29190001
粤ICP备 1914330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4213号
展
开
边
栏
政务
服务网
执法
公示
电子
税务局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微信
关注·微信
新浪
微博
关注·微博
政声
传递
网站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