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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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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能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均应按照《个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和有关扣除方法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采用按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具体项目如下:

一、稿酬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二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五、财产租赁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不包括个人出租住宅所得,个人出租住宅所得按照省局规定的综合税率执行)

六、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调整。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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