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能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均应按照《个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和有关扣除方法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采用按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具体项目如下:
一、稿酬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二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五、财产租赁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不包括个人出租住宅所得,个人出租住宅所得按照省局规定的综合税率执行)
六、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调整。
二O一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