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汕尾市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第二条第(三)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