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规定,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仅在我市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执行。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阳江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阳江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