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