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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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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带征率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照,但取得其他应税所得(劳务报酬除外)的个人。

二、本公告从20119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的通知》(湛地税发〔2006189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带征率(%

工业

1

商业

1.2

修理修配

1.2

餐饮业

1.5

娱乐业

2.5

中介服务业

3

其他服务业

1.2

交通运输业

货物运输业

1.5

其他运输业

0.6

房地产交易业

普通住宅

2

其他房地产

2.5

建筑安装业

1

其他行业

1.2

               注:应纳所得税额=收入全额×带征率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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