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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对韶关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39号来信的答复
韶税函〔2019〕106号
发布时间:2019-09-19 16:33: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柳颖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来信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为妇女同胞提供定额免税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政协提案中给予我市妇女享受每年定额免税优惠政策的建议,在市级层面无相关的立法权。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和设立了专项扣除项目,具体如下: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次个税改革是三重减税:一是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二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三是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允许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这次个税改革政策既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也充分考虑到国内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负担,平衡个体差异,实现精准减税,让税负更公平,让广大纳税人(包括妇女群体在内)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二、为招聘妇女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及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市级层面无权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我局会将您的建议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反映。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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