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附件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5份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的文件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如《转发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国税函[2003]76号);有的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如《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国税函〔2009〕78号)。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