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日期:2019-05-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作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纸质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5.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6.符合抵扣条件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及其清单,桥、闸通行费扣税凭证及其清单。

7.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8.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按规定预征缴纳增值税后,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其清单。

9.税务机关出具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文书。

四、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上述备查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五、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安装增值税纳税申报软件并进行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样式和填表说明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查询。

六、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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