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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0:02:15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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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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