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的规定:“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