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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协定待遇需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4-04-09 15:30: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答:(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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